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非凡十年 | 秦皇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渐行渐近
[21] 提高法律规范表述的明确性也应该充分重视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的价值。
在官场也是一样,无论什么人为官,也不论其官位有多高,如果违背了为官以正、廉洁奉公的为官原则,人们就会毫不留情地怒斥其为赃官或贪官污吏。小布什总统为了巩固和扩大自己的民意基础,也不断地迎合宗教保守势力的需要。
问题不是能不能做,而是我们是否发现了宪法所确认的非确断性的社会评价系统所具有的这种品格和能力,或者发现了是否愿意去做。这种分析和担忧已经不是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想,最近几年中东地区一些政权格局的实际变化,一些强硬的、保守的政治人物或势力相继走向政治控制的舞台,就已经显现了这种发展态势的端倪。不言而喻,如果一个人,一个社会能够自觉地调正和校准这个非确断性的社会评价体系,那么,许多社会的窘迫和困难问题,都可以得其助而得到解决。有些符合科学精神的、有益的元素便可以吸收到自己的系统中来,丰富其内涵,扩展其适用的效能,从而增加了活力。美国这种全球性战略转变,势必需要对国内的政治走向和政府组成作出相应的调整。
对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的冲击,并不仅仅是来自保守的宗教势力的行为,更在于政治保守势力自身的行为。当然也是在人们高级别的和日常的政治、法律、社会生活中实施的。当国家最大最真实的权力的运作不在具体法律法规的监控或制约之下的时候,要建成宪政是不可能的。
宪政的第四要义是,宪法的实施应受到实实在在的体制保障或督逼,成为无可奈何、不得不然之事。在这样的情形下,是绝对能不能允许罪刑法定和依法行政的。所谓仁政,其含义与德政相近。我们对官员的党风党纪建设、道德品质教育强调得多,对明确划定官员或机构的权力界限、形成谁也无法规避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强调得少。
所以,仁政实际上也有这么三重含义。如果执政党的组织机构或成员违法滥权,人民应该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宪法诉讼。
法是死的,人是活的,人不能被法律捆死,最高当权者作为所有人民的导师和父母应该凌驾于法律至上,否则可能会无所作为。我们历来的政治,是人治或贤人政治,是主张贤者在职、能者在位、惟仁者宜在高位的政治,是主张君子随时以德行和睿智弥补法律的僵化和不足的政治。充斥于中国政治法律传统的德政、仁政、善政观念,至今仍深深地影响着我们很多人的政治法律思维。如宋人朱熹主张执法者要常屈法以伸恩,要敢于常行于法之外,就是这一主张的典型代表。
关于宪政的第二要义,宪法至高无上,我们民族的文化传统中也是不具备基因或细胞的。你难道不怕王法么?王法无情,从实招来!哪怕你人心似铁,我有官法如炉。顶多几年一度用人民代表投票对政府施政绩效进行一下评价的方式就可以证明了。要在拥有这样一种悠久传统的国度里建设以民主法治为内涵的宪政,是一个前所未有的艰难任务。
我们要超越德政、仁政、善政的传统,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就不能有意无意地模糊德政与宪政的界限空言宪政。所谓德的待遇,就是儒家所主张的庶之富之、以政裕民,就是制民之产、使人民有恒产恒心,就是要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就是要使人民休养生息、发家致富。
这就是儒家学者们老是喜欢宣传的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因此,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拉链门事件,国家动用那么伤筋动骨的法律程序,包括国会弹劾审判,在我们国人看来简直就是滥用程序、浪费公帑,是最不划算的事(注意:当时我们的报章评论几乎是一边倒地否定这种小题大做的弹劾审判)。
国家一切法律都是王法、官法(皇帝就是最大的官,汉时皇帝被称为县官,宋时皇帝被称为官家),哪里有人民公意议决或参与的份?与此恰恰相反,在宪政之下,所谓人民公意制宪或立法,就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主权在民),就是人民通过为国家议决法律的方式体现自己的主人公身份和权力,就是人民用直接参与国家立法的方式当家作主,就是把人民全体当成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兼制宪立法机关,把全体公民当成国家的集体公务员(他们用议决或票决的方式在民主广场上集体办公)。农政既修则衣食足,衣食足则爱体肤,爱体肤则畏刑罚,畏刑罚则盗寇自息,祸乱不兴。在这样的体制和理念下,不存在宪法性的、有威严体制保障的宪法实施监督保障机制,只有对公务人员行为的道德评价机制。因此,我们要建设当代中国的宪政,就必须超越德政、仁政、善政的传统,脱胎换骨地完成宪政观念革命,而不能继续有意无意地以德政、仁政、善政的传统主张来偷梁换柱地架空宪政。二者合起来,无非就是不要苛待人民,要宽宏大度地对待人民,要尽量地与人民之间建立良性沟通,与人民呼吸相通、心灵相通,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中国的政治法律传统严重缺乏这些重要基因,当代中国的政治和法律仍有意无意地排斥这些基因。
第一,国家政权或政府的执政资格来自德、仁、善。至于所谓善政,就是良善的政治,其实就是对德政、仁政的概括说法。
先秦思想家荀子言,有了贤能之人即君子当政,才能做到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即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事情也处理得很得体。有些人甚至误认为,以法律作出那样明确具体的规定会有损党的领导。
古人云: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所以,我们传统留下的这种监督机制和监督理念,是道德评价大于法律评价的理念,实质上会起到放水养鱼亦即把小的违法失职官吏逐渐培养成严重的贪赃枉法巨蠹的作用。
就像母亲在夜里借雷霆之威吓唬不停哭闹的婴儿一般。所谓哺育,具体作法就是给人民德、仁、善的待遇。法律只需理其荦荦大端者,不必繁苛周密,因为那样反而捆住了官员实行德政仁政的手脚。所谓仁、善的待遇,就是对人民要宽厚、怜悯,不要苛刻残酷,就是古人讲的怀保小民,惠鲜鳏寡、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约法省刑、恤刑慎狱、哀矜折狱、君子有好生之德、省刑罚,薄敛赋、通商惠工……等等。
这种传统,至今还有重要的影响。关于这一问题,直到今天我们还没有真正解决。
这就是儒家喜欢宣示的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德礼为政教之本。子帅以正,孰敢不正……等等,总之就是强调官吏们要以君子般德行作人民的表率。
中国传统的政治哲学认为,国家政权或者领导人之本职,就是为人民谋福利。官员的个人言行举止只要不合圣人教导、不合风俗,总之稍有不妥者,就会受到严厉的督察或申斥。
我们今天的行政法制建设虽然有成就,但是很多人还没有真正认同依法行政、依法限制权力的理念。这就是典型的中国传统政治观念的体现或遗留。古代中国的法,有天法、祖宗之法、王法,但从来就没有宪法。二是说国家政权或领导人的天职或本分就是给予人民德、仁、善。
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是:法就是天法,是祖宗之法,是王法。《尚书·大禹谟》曰:德惟善政,政在养民。
这些说法,无非是两层意思。所谓宪法或法律至上,无非是说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至高无上,一切国家机构的权力来自宪法和法律,且受制于宪法和法律。
这是一个令人心寒的事实,可是我们很多人常常熟视无睹。如儒家说统治者要居仁由义、仁义为本、克己复礼、天下归仁、惟仁者宜在高位,都是主张统治者以自己的仁德或仁义修养感化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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